(2013)丽青执民字第22-2号
裁判日期: 2013-12-25
公开日期: 2014-09-25
案件名称
胡晓伟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青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晓伟,张金存,张如洪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青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丽青执民字第22-2号申请执行人胡晓伟。被执行人张金存。被执行人张如洪。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丽青船商初字第290号民事调解书,于2013年12月2日,依法委托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拍卖被执行人张金存所有的坐落在青田县鹤城街道新建岭小区10幢401室房屋及贮藏室。2013年12月19日夏佩芬(身份证号332501197511100227)以人民币123万元的最高价竞得。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将被执行人张金存所有的坐落在青田县鹤城街道新建岭小区10幢401室房屋及贮藏室(青房权证鹤城字第000688**、青田国用(2013)第02257号)以人民币123万元价格卖归买受人夏佩芬(身份证号332501197511100227)所有。二、买受人夏佩芬可持本裁定书到财产管理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三、产权过户手续及相关一切税费由买受人夏佩芬自行办理和承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金伟晓审 判 员 陈常青审 判 员 林 蔚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代书记员 陈陆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