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浦民初字第3651号
裁判日期: 2013-12-25
公开日期: 2014-08-28
案件名称
李志永与林武跃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漳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志永,林武跃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漳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浦民初字第3651号原告李志永,男,1977年5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漳浦县。被告林武跃,男,1972年1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漳浦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志永与被告林武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志永于2013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本院审理期间,原告李志永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志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50元,撤诉结案减半收取为275元,由原告李志永负担。代理审判员 吴成斌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卢荣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