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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城民雁初字第227号

裁判日期: 2013-12-25

公开日期: 2014-03-25

案件名称

李世财、康映兰与兰州东湖宾馆、王铁峰、刘海华、马航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李世财;康映兰;兰州东湖宾馆;王铁峰;刘海华;马航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城民雁初字第227号原告李世财,男,汉族,1960年8月5日出生,系甘肃省康乐县X村村民,现住该村。原告康映兰,女,汉族,1961年12月3日出生,系甘肃省康乐县X村村民,现住该村。被告兰州东湖宾馆,地址兰州市城关区南昌路6号。法定代表人段尚华,系该宾馆经理。委托代理人刘海燕,女,汉族,1981年12月1日出生,住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被告王铁峰,男,汉族,1982年8月25日出生,住河南省衡水市。被告刘海华,男,汉族,1988年5月6日出生,系甘肃省会宁县X村村民,现住该村。被告马航辉,男,汉族,1992年6月28日出生,系陕西省武功县X村村民,现住该村。委托代理人蒲正宁,男,汉族,1960年3月23日出生,住甘肃省平凉市。委托代理人孙书华,女,汉族,1989年11月1日出生,住甘肃省永昌县东寨镇。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世财、康映兰诉被告兰州东湖宾馆、王铁峰、刘海华、马航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李世财、康映兰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1450元,由原告李世财、康映兰负担。审 判 长  桑毅智代理审判员  杨会元人民陪审员  靳 果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李沛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