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鄂东宝民一调确字第00018号

裁判日期: 2013-12-25

公开日期: 2014-07-03

案件名称

吴玉林与艾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荆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吴玉林,艾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百九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东宝民一调确字第00018号申请人吴玉林。申请人艾俊。本院于2013年12月25日受理了申请人吴玉林、艾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关于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依法指定审判员吴瑶琼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吴玉林、艾俊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发生纠纷,于2013年10月29日经荆门市道路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委员会诉前主持调解,达成了如下调解协议:吴玉林一次性赔偿艾俊经济损失4728.73元(医疗费1359.33元、住院伙食补助120.00元、护理费250.80元、误工费1128.60元、牌摩托车车损1870.00元),吴玉林已支付1359.33元,余款3369.40元于协议签订之日一次性给付。艾俊不得再以此为由向吴玉林主张任何权利。本院认为,双方达成的调解协议未违反法律规定,合法有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百九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人吴玉林与申请人艾俊于2013年10月29日达成的人民调解协议予以确认。本裁定书自即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审判员  吴瑶琼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杨 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