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浙甬商终字第18号
裁判日期: 2013-12-25
公开日期: 2014-03-06
案件名称
葛伟锋与彭晓荣、崔优芬等债务转移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葛伟锋,彭晓荣,崔优芬,王小权,吴亚卿
案由
债务转移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浙甬商终字第1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葛伟锋。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彭晓荣。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崔优芬。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小权。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吴亚卿。上诉人葛伟锋为与被上诉人彭晓荣、崔优芬、王小权、吴亚卿债务转移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2012)甬宁商初字第99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13年12月2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经审查,上诉人葛伟锋在递交上诉状后,未在规定期限内向本院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缓交、免交申请,属不依法履行二审诉讼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葛伟锋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2012)甬宁商初字第996号民事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即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王文海代理审判员 袁 方代理审判员 陈超明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代书 记员 林蒋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