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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荔民初字第01541号

裁判日期: 2013-12-25

公开日期: 2014-11-28

案件名称

原告王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大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荔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大荔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荔民初字第01541号原告王某某,女,1985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大荔县。被告李某某,男,1985年11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同上。原告王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李某某经本院公告传唤未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某某诉称,原、被告于2007年经人介绍相识,2008年1月24日登记结婚,(系男到女家),2011年2月13日生育一子取名王嘉乐。原、被告婚后性格不合,无法正常沟通和交流,常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2008年,原告怀孕期间,被告殴打原告致使原告流产,2009年被告因手机丢失和原告父母发生争执。2010年10月原告怀孕期间,被告离家外出,至今下落不明。原告认为被告对家庭不负责任,且长期分居,感情确已破裂,现提起诉讼,要求与被告离婚,并要求抚养孩子。被告李某某缺席未辩。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7年经人介绍相识,2008年1月24日登记结婚,(被告系男到女家)。婚后原、被告常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2008年,原告怀孕有三个月,原、被告因琐事吵闹致使原告流产,2009年被告因手机丢失和原告父母发生争执。2010年10月原告怀孕期间,被告离家外出,后亦未与原告联系且至今下落不明。现原告提起诉讼,要求依法解除原、被告婚姻关系。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因被告下落不明,本院于2013年9月8日发出公告,传唤被告应诉,但被告在法定期限内未到庭应诉。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明:原告提供结婚证一份,证明原、被告于2008年1月24日登记结婚,为夫妻关系。原告提供户口本两份,证明原、被告和婚生子王嘉乐身份状况。原告提供大荔县下寨镇马家洼村村民委员会证明一份和本院与被告父亲XXX调查笔录一份证明被告于2010年10月离家出走,至今未归的事实。原告陈述及庭审笔录,证明原、被告相识,结婚及共同生活期间争吵的相关事实。本院认为,婚姻以感情为基础,原、被告在共同生活期间本应和睦相处,共同抚养孩子。但被告2010年10月不顾及家庭和孩子的成长,离家外出至今,双方长期分居生活,互不履行夫妻义务,夫妻关系名存实亡,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对原告离婚之请求,本院应予准许;孩子王嘉乐自出生后长期以来一直随原告生活,且被告目前又下落不明,从有利于孩子健康成长考虑,以原告抚养为宜,被告理应负担孩子的抚养费用,同时享有探望权,但庭审中原告表示自愿承担孩子的抚养费用,本院予以准许;对于被告李某某的婚前财产,由于被告未到庭质证,无法查明,本案不予涉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三款(四)项、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准予原告王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孩子王嘉乐随原告王某某生活,抚养费由原告承担,被告李某某可每季度探望孩子一次。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被告各负担15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朱建莉审 判 员  袁宏博人民陪审员  冉甲申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马 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