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红民长初字第55号
裁判日期: 2013-12-25
公开日期: 2014-05-29
案件名称
梅某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遵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梅某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红民长初字第55号原告梅某某,女,汉族,遵义市人。被告李某,男,汉族,重庆市人。本院在审理原告梅某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梅某某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当事人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不违反法律的相关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梅某某撤回起诉。审判员 戴继红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陈佳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