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昆周民初字第0757号
裁判日期: 2013-12-25
公开日期: 2014-12-05
案件名称
昆山三马建设有限公司与惠而邦秤重系统(昆山)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昆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昆山三马建设有限公司,惠而邦秤重系统(昆山)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昆周民初字第0757号原告昆山三马建设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66836288-7,住所地昆山市周市镇东辉缘花园23幢15号房。法定代表人路永刚,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彭进峰,江苏海联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邬庭松,江苏海联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惠而邦秤重系统(昆山)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55801798-7,住所地苏州市昆山市周市镇朱家湾路北侧。法定代表人傅青炫。本院在审理原告昆山三马建设有限公司诉被告惠而邦秤重系统(昆山)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昆山三马建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1990元,减半收取1099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潘丽莉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蔡芝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