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图民初字第985号
裁判日期: 2013-12-25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王德宇与刘玉国、崔太旭、玄日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图们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图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德宇,刘玉国,崔太旭,玄日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图们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图民初字第985号原告王德宇。被告刘玉国。被告崔太旭。被告玄日哲。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德宇诉被告刘玉国、崔太旭、玄日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另行解决纠纷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德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75元,减半收取237.50元,其他费用50元,共计287.50元,由原告王德宇负担。审 判 长 李俊霖人民陪审员 李馥亿人民陪审员 崔正植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王 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