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平民保字第2号
裁判日期: 2013-12-25
公开日期: 2014-06-06
案件名称
刘洋与赵书玲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刘洋,赵书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平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平民保字第2号申请人刘洋,男,1987年5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初中文化,住平乡县。被申请人赵书玲,女,1986年3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初中文化,住平乡县。申请人刘洋因离婚纠纷,于2013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出诉请保全申请,要求将被申请人赵书玲名下的银行存款17700元予以冻结,并已向本院提供了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刘洋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申请人赵书玲名下的银行存款17700元予以冻结。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白彦霄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于慧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