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浦行初字第305号

裁判日期: 2013-12-25

公开日期: 2018-09-23

案件名称

朱少凰与上海市浦东新区建设和交通委员会拆迁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3)浦行初字第305号原告朱少凰,女,1936年10月20日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黄浦区。委托代理人葛苇刚,男,1965年5月29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被告上海市浦东新区建设和交通委员会,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法定代表人邓建平。委托代理人杨一帆,男。原告朱少凰诉被告上海市浦东新区建设和交通委员会(以下简称浦东建交委)政府信息公开一案,于2013年11月21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经审查于同年11月28日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3年月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确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经审查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少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原告已预缴),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朱少凰负担。审 判 长  赵忠元代理审判员  姚 姝人民陪审员  沈慧芸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黄 薇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