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新密民一初字第77号
裁判日期: 2013-12-25
公开日期: 2014-03-20
案件名称
陈彩妮与郭建峰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彩妮,郭建峰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新密民一初字第77号原告陈彩妮,曾用名陈彩霞,女,出生于1967年12月5日,汉族。被告郭建峰,男,出生于1959年3月21日,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彩妮诉被告郭建峰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3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彩妮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陈俊长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郑跃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