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鄂谷城过民初字第00258-2号

裁判日期: 2013-12-25

公开日期: 2014-12-17

案件名称

魏某与肖某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谷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谷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某,肖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谷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鄂谷城过民初字第00258-2号申请执行人魏某。被执行人肖某。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谷过民初字第258号民事调解书,依法向被执行人肖某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肖某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谷城支行62xxxx33账户的存款15500元、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谷城银城分理处17×××56账户的存款27100元至谷城县人民法院(户名:谷城县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谷城县支行营业部,账号:44×××75。)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刘俊彦二0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翟劲松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