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峨边民初字第70号
裁判日期: 2013-12-25
公开日期: 2014-11-18
案件名称
雷某某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峨边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峨边彝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雷某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峨边支公司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峨边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峨边民初字第70号原告:雷某某,男,汉族,住四川省峨边彝族自治县。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峨边支公司,住所:四川省峨边彝族自治县。负责人:郑某某,男,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雷某某诉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峨边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雷某某于2013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雷某某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雷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雷某某负担。审判员 吴 桂 兰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邛莫木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