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任刑初字第48号

裁判日期: 2013-12-25

公开日期: 2014-05-13

案件名称

被告人王某某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任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任丘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任丘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任刑初字第48号公诉机关河北省任丘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某某,男,1978年2月3日出生于河北省任丘市,汉族,高中文化,农民。2013年8月14日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被任丘市公安局取保候审。河北省任丘市人民检察院以任检刑诉(2013)66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3年12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任丘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崔汗青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3年7月份,被告人王某某在任丘市七间房乡大树刘庄村其经营的超市内开设游戏厅,在游戏厅内放置供八个人赌博的捕鱼机一台,苹果机一台,赌博机一台,牌九一副,从中获利三千余元。2013年8月13日,公安局民警在该游戏厅内当场抓获参赌人员。2013年8月14日,被告人王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王某某、王某、刘某某、董某某等人的证言、任丘市公安局扣押物品清单及被扣押物品照片、任丘市公安局治安大队出具的到案经过、任丘市司法局出具的调查评估意见书、被告人的户籍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为牟取非法利益,利用赌博机聚众赌博,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成立。被告人王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属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边素体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高红茹附页《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