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淮开民辖初字第0001号
裁判日期: 2013-12-25
公开日期: 2014-10-24
案件名称
徐虎与戴新丰、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安中心支公司、秦家沛、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安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虎,戴新丰,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安中心支公司,秦家沛,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安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淮开民辖初字第0001号原告徐虎,男,汉族,1999年2月10日生。委托代理人孙贵洋,江苏穿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戴新丰,男,汉族,1960年9月30日生。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安中心支公司。负责人不详。被告秦家沛,男,汉族,1972年7月26日生。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安中心支公司。负责人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徐虎与被告戴新丰、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安中心支公司、秦家沛、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安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被告秦家沛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本院管辖此案提出异议,认为本院对本案无管辖权,其理由:本案事故发生地位于清浦区明远路与启秀路交叉路口,并由淮安交警支队二大队处理,故根据《民诉法》规定,本案应移送淮安市清浦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因铁路、公路、水上和航空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诉讼,由事故发生地或车辆、船舶最先到达地、航空器最先降落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系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提起的纠纷案件,属普通管辖案件,事故发生地和各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对本案均有管辖权,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安中心支公司的住所地位于淮安经济开发区夏门西路16-1号,在本院的管辖区域内,故本院对本案有管辖权。被告秦家沛提出管辖异议不成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秦家沛对本案管辖权提出异议。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雍海林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 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