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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敖民初字第5932号

裁判日期: 2013-12-25

公开日期: 2016-11-01

案件名称

沈玉林与原海华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敖汉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玉林,原海华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敖汉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敖民初字第5932号原告沈玉林,女,1929年4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敖汉旗新惠镇。被告原海华(袁海华),女,1972年7月29日出生,汉族,市民,住敖汉旗新惠镇。本院在审理原告沈玉林诉被告原海华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沈玉林于2013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沈玉林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玉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送达费40元,均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纪东辉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孙宇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