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敖民初字第5932号
裁判日期: 2013-12-25
公开日期: 2016-11-01
案件名称
沈玉林与原海华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敖汉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玉林,原海华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敖汉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敖民初字第5932号原告沈玉林,女,1929年4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敖汉旗新惠镇。被告原海华(袁海华),女,1972年7月29日出生,汉族,市民,住敖汉旗新惠镇。本院在审理原告沈玉林诉被告原海华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沈玉林于2013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沈玉林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玉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送达费40元,均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纪东辉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孙宇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