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新法民一初字第2025号
裁判日期: 2013-12-25
公开日期: 2014-06-18
案件名称
杨球云与高华云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新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某,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新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新法民一初字第2025号原告杨某某,女,1973年1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卿勇,湖南星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高某某,男,1971年1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原告杨某某与被告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于2013年11月8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伍萍独任审判,于2013年12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卿勇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高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杨某某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于1992年8月26日办理结婚登记。1996年3月生女儿高璐,2001年正月生儿子高洵。婚后,被告与他人有不正当关系并对原告施以家庭暴力,导致夫妻感情完全破裂。双方于2006年6月30日在新化县民政局办理了离婚手续。2009年9月24日,双方在亲朋好友的劝说及被告愿意承担家庭责任的保证下复婚,并办理了登记手续。复婚后,被告没有履行保证,对家庭不负责任,并又对原告施以家庭暴力,原告已完全失去与被告共同生活的信心和勇气,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特具状前来,请求依法判决:1、原、被告离婚;2、婚生小孩由原告杨某某直接抚养;3、原、被告家庭财产依法判归原告所有;4、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原告杨某某向本院提交了下列证据:1、原告的身份证复印件。以证明原告的身份情况。2、被告的身份资料复印件。以证明被告的身份情况。3、离婚证复印件。以证明双方曾因感情不和办理过离婚手续的事实。4、离婚协议复印件。证明内容同证据4。5、结婚证复印件。以证明双方于2009年复婚的事实。6、诊断证明书及病历。以证明被告曾殴打原告的事实。7、照片。以证明被告性格暴躁,双方发生冲突后打砸共同财产的事实。8、建房证复印件。以证明双方夫妻共同财产情况。对原告杨某某提供的证据,被告高某某未提出质证意见。被告高某某未予答辩,亦未向本院提交证据。对原告杨某某提交的证据,本院的认证意见如下:证据1、2、3,系相关职能部门所作的有效证件,予以认定;证据4,该离婚协议书复印件加盖了相关单位的公章,可证实原、被告于2006年6月30日办理离婚手续的事实;证据5,可证实双方于2009年9月24日办理结婚登记的事实,予以认定;证据6,该诊断证明书及病历与本案的关联性无法确定,不予认定;证据7,该证据与本案的关联性无法确定,不能达到原告的证明目的,不予认定;证据8,系相关职能部门所作的有效证件,予以认定。根据上述有效证据及双方当事人的陈述,本院确认以下事实:原、被告于1990年6月经人介绍相识,1992年8月26日在原新化县城关镇办事处登记结婚。1996年3月1日生一女高璐,现在新化县立新桥社区泌尿结石病医院上班;2001年1月2日生一子高洵,现在新化县明德中学读初一。后由于双方性格不和,2006年6月30日在新化县民政局办理了离婚手续。2009年9月24日原、被告在新化县民政局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此期间双方夫妻关系尚可,偶尔为家庭琐事发生争吵。2013年10月22日,双方因琐事发生争吵,自此开始分居生活。2013年11月8日原告具状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本案的争议焦点:原、被告是否达到法定离婚条件?本院认为,原、被告经人介绍已结婚多年,且生育了两个小孩,婚后夫妻感情尚好,虽偶尔为琐事发生争吵,影响了夫妻感情,但目前的矛盾并非不可调和,只要双方能互谅互让,注意沟通,以诚相待,多为家庭及小孩的成长着想,珍惜来之不易的夫妻感情,其夫妻关系是可以改善的,故对原告的离婚请求,本院不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杨某某要求与被告高某某离婚的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杨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伍萍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肖蔚附相关法律条文: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适用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