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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狮民初字第3814号

裁判日期: 2013-12-25

公开日期: 2014-02-20

案件名称

王小兰等九人与杨保民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狮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狮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姣枝,熊燕,蒋素芬,冯秀英,吴月蛟,蔡青芬,黄世芬,熊登芳,王小兰,杨保民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狮民初字第3814号原告吴姣枝,女,1963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原告熊燕,女,1992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丰都县。原告蒋素芬,女,1974年2月2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丰都县。原告冯秀英,女,1974年8月2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丰都县。原告吴月蛟,女,1972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宿松县。原告蔡青芬,女,1979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市。原告黄世芬,女,1980年9月1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邻水县。原告熊登芳,女,1964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丰都县。以上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王小兰,女,1971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丰都县。原告王小兰,女,1971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丰都县。被告杨保民,男,1978年4月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漳浦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小兰等九人与被告杨保民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小兰等九人于2013年12月23日以双方已自行协商解决纠纷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审理过程中申请撤回起诉,是其对自己权利的处分,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原告的申请,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小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75元,由原告王小兰等九人负担。审判员  王耿聪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林 凡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