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台三小民初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3-12-25
公开日期: 2014-06-11
案件名称
谢相通与郭希望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相通,郭希望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三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台三小民初字第1号原告:谢相通。被告:郭希望。本院在审理原告谢相通诉被告郭希望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谢相通于2013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属于自愿,于法不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相通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谢相通负担。审 判 员 张凌锋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代书记员 张蓓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