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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武法民初字第1775号

裁判日期: 2013-12-25

公开日期: 2014-06-25

案件名称

陈某某与被告杨某某、王某某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冈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冈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杨某某,王某某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武冈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武法民初字第1775号原告陈某某,女,1935年6月28日出生,汉族。被告杨某某,女,1945年1月5日出生,汉族。被告王某某,女,1948年5月1日出生,汉族。原告陈某某与被告杨某某、王某某继承纠纷一案,原告于2013年12月25日向本院起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陈某某于2013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0元,由原告陈某某承担。审 判 员  刘惠娣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李艳萍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