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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吉丰执字第176号

裁判日期: 2013-12-25

公开日期: 2016-05-2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凌宗芳与被执行人张海碧侵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凌宗芳,张海碧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吉丰执字第176号申请执行人:凌宗芳,女,1952年9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吉林市丰满区。被执行人:张海碧,男,1972年7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吉林市丰满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凌宗芳与被执行人张海碧侵权纠纷(2013)吉丰民一初字第303号民事判决书一案中,于11月20日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财产申报通知令,被执行人即拒绝履行给付义务,又拒不向本院申报财产,故被本院司法拘留。经查,被执行人张海碧除有一台破旧的肇事车辆(车籍不是被执行人)吉BAS3**蓝色捷达车外,尚未发现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2013)吉丰民一初字第303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曹国光审 判 员  赵文明代理审判员  马琳琳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高瑞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