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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洪瑶民初字第0546号

裁判日期: 2013-12-25

公开日期: 2014-02-25

案件名称

陈辉诉祁进里买卖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法院

泗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泗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辉,祁进里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泗洪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洪瑶民初字第0546号原告陈辉。委托代理人廖某,泗洪县某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祁进里。原告陈辉诉被告祁进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1月1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李明独任审判,于2013年12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辉及其委托代理人廖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祁进里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陈辉诉称:2013年3月被告从原告处赊购鱼苗,于2013年3月26日经结算被告当场给付部分鱼苗款,余款1500元由被告当场出具欠条为证,此款经原告多次催要未果,故起诉至法院要求被告给付鱼苗款1500元,并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被告祁进里未作答辩。本院查明的案件事实和原告所述基本一致,上述事实有原告的陈述、欠条一份等证据加以证实,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受法律的保护。本案中,原、被告就鱼苗的买卖虽然没有订立书面合同,但买卖合同的主要构成要件均已成立,故双方的买卖合同成立且合法有效。原告为了履行合同已经向被告提供了鱼苗,被告在接收了鱼苗后只支付了部分鱼苗款,由原告提供的欠条为证,本院予以采信。被告在原告交付鱼苗后未履行给付全部鱼苗款的行为已构成违约,依法应承担违约的民事责任,故对原告要求被告给付剩余鱼苗款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祁进里给付原告陈辉鱼苗款1500元,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祁进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50元(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宿城支行,帐号:460101040004680,户名:宿迁市财政局国库处)。代理审判员  李明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李颖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