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东民初字第14634号
裁判日期: 2013-12-25
公开日期: 2014-04-24
案件名称
李×诉梅×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梅×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东民初字第14634号原告李×,女,1968年9月14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冉国颖,北京市亿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梅×,男,1969年1月31日出生。原告李×与被告梅×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周琳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及其委托代理人冉国颖、被告梅×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诉称:1989年,原、被告经朋友介绍认识,1993年2月27日登记结婚,婚后无子女。因原被告婚前缺乏了解,婚后夫妻感情基础不牢固,被告经常打骂原告,双方自2008年12月开始分居至今。现原告认为,双方感情已完全破裂,故诉至法院要求离婚。被告梅×辩称:原被告自由恋爱,双方结婚时间无异议,婚后虽然曾发生过争吵,但感情并未破裂,被告希望双方继续生活,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告李×与被告梅×于1993年2月27日登记结婚,双方婚后感情尚可,后因为生活琐事发生矛盾,影响了夫妻感情。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告表示双方感情并未破裂,希望继续生活,不同意离婚。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的陈述、结婚证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夫妻之间应互敬互爱,相互理解,遇有矛盾,妥善解决。本案中原、被告双方虽因生活琐事发生了矛盾,影响了夫妻感情,但夫妻感情并未破裂。夫妻双方应珍惜彼此之间的感情,加强沟通与交流。鉴于原、被告的夫妻感情尚未破裂,故本院对李×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李×离婚之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七十五元由原告李×负担(已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周琳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王悦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