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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雁江执字第46号

裁判日期: 2013-12-25

公开日期: 2014-07-31

案件名称

四川京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直属分公司与四川金德新型管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程序终结裁定书

法院

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资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四川京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四川金德新型管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雁江执字第46号申请执行人四川京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资阳市车苑小区18幢。法定代表人吴明刚,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何江,男,1966年8月7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四川金德新型管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资阳市汽车工业园。法定代表人佟煜明,总经理。申请执行人四川京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依据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2014)雁江民初字第0002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查明,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在整体处理被执行人四川金德新型管业有限公司的财产,现正在处理过程中,本院已将该案申报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局参与整体分配,现被执行人四川金德新型管业有限公司暂不具备执行条件,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雁江民初字第0002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若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人可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且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 芳审判员 许伦康审判员 钟 鸣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唐宗权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