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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合执字第00033号

裁判日期: 2013-12-25

公开日期: 2014-12-30

案件名称

安徽银基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安徽省裕安集团友联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徽银基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安徽省裕安集团友联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合执字第00033号申请执行人:安徽银基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高新区望江西路502号企融国际大厦1707室,组织机构代码56340109-4.被执行人:安徽省裕安集团友联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合肥市新站区五州商城C区1号楼,组织机构代码14896237-X。本院立案执行的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合民一初字第00064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因被执行人安徽省裕安集团友联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财产被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首轮查封,且正在与相关部门协商处置中。为便于案件统一执行尽快执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裁定如下:将本院立案执行的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合民一初字第00064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指定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汪本金审判员  张 勇审判员  刘汉江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鄢隆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