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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勃法执字第312号

裁判日期: 2013-12-25

公开日期: 2014-03-19

案件名称

孟宪军申请执行吕振国、卢凤荣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勃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勃利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孟宪军,吕振国,卢凤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勃利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勃法执字第312号申请执行人孟宪军,男,汉族。被执行人吕振国,男,汉族。被执行人卢凤荣,女,汉族。申请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勃民商初字第164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要求撤回对被执行人的执行申请,并同意结案。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2013)勃民商初字第164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王占军执行员  李龙军执行员  佟志金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刘 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