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勃法执字第312号
裁判日期: 2013-12-25
公开日期: 2014-03-19
案件名称
孟宪军申请执行吕振国、卢凤荣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勃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勃利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孟宪军,吕振国,卢凤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勃利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勃法执字第312号申请执行人孟宪军,男,汉族。被执行人吕振国,男,汉族。被执行人卢凤荣,女,汉族。申请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勃民商初字第164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要求撤回对被执行人的执行申请,并同意结案。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2013)勃民商初字第164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王占军执行员 李龙军执行员 佟志金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刘 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