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南执字第00927号
裁判日期: 2013-12-25
公开日期: 2014-12-25
案件名称
王海生与曾庆如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陵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海生,曾庆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安徽省南陵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南执字第00927号申请执行人王海生,男,1962年5月24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南陵县籍山镇陵阳西路123号。被执行人曾庆如,男,1965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南陵县籍山镇春谷北路张敦新村40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海生与被执行人曾庆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曾庆如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2条第(2)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安徽省南陵县人民法院(2013)南民一初字第0106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俞希忠审判员 杭 军审判员 方 进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宗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