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安市刑执字第125号
裁判日期: 2013-12-25
公开日期: 2014-06-17
案件名称
罪犯邓金勇假释裁定书
法院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省安顺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邓金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安市刑执字第125号罪犯邓金勇,男,1970年6月18���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正安县人,现在贵州省平坝监狱服刑。贵州省正安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10月25日以(2011)正刑初字第92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邓金勇犯寻衅滋事罪、聚众斗殴罪,两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刑期自2011年3月16日起至2015年3月15日止。于2011年11月5日交付执行。执行机关贵州省平坝监狱于2013年12月16日提出假释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贵州省平坝监狱提出,该罪犯在服刑期间,因有悔改表现,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一次,没有再犯罪危险,建议予以假释。经审理查明,罪犯邓金勇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学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13年4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一次。认定的依据有:贵州省平坝��狱呈报的对该犯假释的建议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改造质量评估意见表、居住地社区矫正机构调查评估报告、罪犯认罪悔罪书、监狱假释审批表。本院认为,罪犯邓金勇执行刑期已过二分之一,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危险,司法行政机关同意将其纳入社区矫正,具备假释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邓金勇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至2015年3月1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 波审判员 王明芹审判员 严开英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潘 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