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珠香法刑初字第2063号
裁判日期: 2013-12-25
公开日期: 2014-09-17
案件名称
陶某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珠海市香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陶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珠香法刑初字第2063号公诉机关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陶某,男,1980年3月2日出生于重庆市黔江区,土家族,文化程度小学,户籍地址:重庆市黔江区。因本案于2013年8月9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6日被逮捕。现押于珠海市第二看守所。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以珠香检公诉(2013)222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陶某犯盗窃罪,于2013年12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一雄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陶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3年8月9日,被告人陶某在我市云顶澜山3号低压配电房施工时,剪断10条电缆线,17时收工后,在身上藏匿电缆线1扎、在孟某驾驶的小车(车牌号码粤C×××××)司机座位底下藏匿电缆线8扎,与张某、贵某林乘坐孟某驾驶的小车离开工地时被保安员查获。经鉴定,查获的电缆线总长度3253.5厘米,价值人民币3493.18元。上述事实,被告人陶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杨某的陈述,证人孟某、贵某林、李某、罗某、邓某军的证言,书证扣押物品清单、发还物品清单,鉴定结论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陶某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我国刑律,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陶某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陶某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陶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8月9日起至2014年1月8日止。罚金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二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赖丰华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黎郁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