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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岳中刑执字第1972号

裁判日期: 2013-12-25

公开日期: 2014-09-12

案件名称

潘江宏抢劫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岳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潘江宏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3)岳中刑执字第1972号罪犯潘江宏,男,1979年1月16日出生,湖南省XX瑶族自治县人,汉族,初中文化,现在湖南省岳阳监狱第四监区服刑。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11月16日作出(2010)深中法刑二初字第23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潘江宏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原判时已缴纳)。刑期自2009年12月11日起至2021年12月10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在执行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执行机关岳阳监狱于2013年11月25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减刑建议书提出,罪犯潘江宏在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据此,执行机关认定罪犯潘江宏确有悔改表现。上述事实,有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帐、罪犯考核奖励登记表、考核处罚登记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认罪服法书等证据证实。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认定罪犯潘江宏在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潘江宏在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可予减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潘江宏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减刑后的刑期至2020年8月10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 玲审判员 贺冀平审判员 周四平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綦 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