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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新中民四终字第320号

裁判日期: 2013-12-25

公开日期: 2014-02-24

案件名称

曹相学与乔钦元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新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曹相学,乔钦元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新中民四终字第32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曹相学,男,1977年11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杨克保,长垣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乔钦元,男,1985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于自连,女,1956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系乔钦元之母。委托代理人姬卫,河南弘晟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曹相学因与被上诉人乔钦元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长垣县人民法院(2011)长民初字第180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经审理认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南省长垣县人民法院(2011)长民初字第1803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河南省长垣县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曹相学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247元予以退还。审判长  宋克洋审判员  张军委审判员  狄 衡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袁小川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