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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融水民一初字第12号

裁判日期: 2013-12-25

公开日期: 2015-11-09

案件名称

赖某某与宁某某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融水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融水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赖某某,宁某某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融水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融水民一初字第12号原告赖某某,农民。被告宁某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赖某某诉被告宁某某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赖某某于2013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有关规定,本院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赖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依法予以免收。审判员  罗安长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陈少强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