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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柳市民一终字第565号

裁判日期: 2013-12-25

公开日期: 2015-06-28

案件名称

黄北与蒋如强、余艳玲债务转移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当事人

蒋如强;黄北;余艳玲;贺芳荣;邱有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柳市民一终字第565号上诉人(一审被告)蒋如强,柳州市强盛家具厂业主。委托代理人蒋钦勇,广西汇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灿,广西汇力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被上诉人(一审原告)黄北,无固定职业。委托代理人徐智斌,广西永维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覃益飞,广西永维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一审被告余艳玲。委托代理人蒋钦勇,广西汇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灿,广西汇力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一审被告贺芳荣(曾用名:刘松灵),现羁押于柳城监狱,居民身份证号:4329241968********。一审被告邱有红。上诉人蒋如强因与被上诉人黄北、一审被告余艳玲、一审被告贺芳荣、一审被告邱有红债务转移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2012)鱼民初(一)字第59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蒋如强又以已将工程款全部结清给贺芳荣,蒋如强已无需承担为其代扣的义务的理由,于2013年12月25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蒋如强撤回上诉,一审判决生效。二审案件受理费1925元(上诉人蒋如强已预交),减半收取,由上诉人蒋如强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刘慕祥审 判 员  古龙盘代理审判员  黄智文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代书 记员  黄脉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