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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濉民一初字第00081号

裁判日期: 2013-12-25

公开日期: 2014-12-03

案件名称

赵某与朱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濉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濉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朱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濉民一初字第00081号原告:赵某,女,汉族,住安徽省濉溪县。委托代理人:李振华,安徽亚星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朱雪松,安徽亚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朱某,男,汉族,住安徽省濉溪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与被告朱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同意和好为由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董存生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贾玉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