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嘉民保字第9号
裁判日期: 2013-12-25
公开日期: 2014-04-23
案件名称
耿志强诉韩兴林、四川南充市南铁再生物资有限公司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耿志强,韩兴林,四川南充市南铁再生物资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嘉民保字第9号原告耿志强。被告韩兴林。被告四川南充市南铁再生物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韩兴林,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耿志强诉被告韩兴林、四川南充市南铁再生物资有限公司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耿志强于2013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对南充市国土资源局应支付给被告四川南充市南铁再生物资有限公司的拆迁补偿款750000元予以冻结,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耿志强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南充市统一征用土地办公室应支付给被告四川南充市南铁再生物资有限公司的拆迁补偿款7500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宋 玲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胡沥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