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鄂三峡民初字第00002号
裁判日期: 2013-12-25
公开日期: 2014-11-21
案件名称
朱江与丁祥斋、覃宗英、望智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昌市三峡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江,丁祥斋,覃宗英,望智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宜昌市三峡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三峡民初字第00002号原告朱江。委托代理人刘桂柱、文伟,湖北普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丁祥斋。被告覃宗英。被告望智勇。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江与被告丁祥斋、覃宗英、望智勇民间借贷纠纷中,原告朱江于2013年12月25日以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朱江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江撤回对被告丁祥斋、覃宗英、望智勇的起诉。案件受理费9150元(已减半),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14150元,由原告朱江负担。审 判 长 高云环审 判 员 张启国人民陪审员 李明喜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黄 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