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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深中法劳终字第5348号

裁判日期: 2013-12-25

公开日期: 2014-03-15

案件名称

廖俊程与深圳市第二人民医院劳动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二审维持原判或者改判)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廖俊程,深圳市第二人民医院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深中法劳终字第534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廖俊程,男。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第二人民医院。法定代表人蔡志明,系该院院长。委托代理人XXX,广东中圳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廖俊程因与被上诉人深圳市第二人民医院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13)深福法民四初字第61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查明,一审判决事实清楚,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是被上诉人是否单方解除了其与上诉人之间的劳动关系。上诉人提交的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上没有被上诉人盖章,被上诉人对该份通知的真实性也不予确认。据此,没有证据显示被上诉人单方解除了其与上诉人之间的劳动关系。上诉人要求确认被上诉人单方解除的行为违法并承担赔偿责任,缺乏事实根据,本院不予支持。上诉人在一审中仅主张2012年7、8月份被扣工资,原审判决根据上诉人月平均工资水平计算出欠发数额13540元,本院予以确认。上诉人还主张拖欠工资25%的经济补偿金,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予以驳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元,由上诉人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张小妮审判员  王惠奕审判员  王成明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郑素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