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泰海催字第44号
裁判日期: 2013-12-25
公开日期: 2014-08-18
案件名称
建滔(常州)化工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建滔(常州)化工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泰海催字第44号申请人建滔(常州)化工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郑永耀,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强(特别授权),男。申请人建滔(常州)化工有限公司因一份由中国银行泰州分行营业部签发的号码为xxxxxxxx,出票日期2013年8月20日,出票人江苏海阳化纤有限公司,收款人江苏浩辉贸易有限公司,到期日期2014年2月19日,汇票金额人民币30000元的银行承兑汇票遗失,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受理后,在公示催告期间,建滔(常州)化工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公示催告程序。案件受理费100元,由申请人建滔(常州)化工有限公司承担。本裁定一经送达,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惠群审判员 刘亚莉审判员 王庆国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潘玮玮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