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怀中立民终字第50号
裁判日期: 2013-12-25
公开日期: 2014-10-10
案件名称
杨步元与通道侗族自治县交通局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怀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杨步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十三条,第三十五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怀中立民终字第50号上诉人(原审起诉人)杨步元。上诉人杨步元不服通道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3)通民二初字第33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通道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认定,2006年8月14日,通道侗族自治县交通局、通道侗族自治县江口乡人民政府(发包方)与怀化市市政公司(承包方)签订《通道县通村公路通达通畅工程施工合同书》,约定由怀化市市政公司承建江口至包里道路水泥硬化工程,贺晓求、杨步元在合同书承包方处签名。2008年3月10日,贺晓求退伙,同日,杨步元向贺晓求出具39万元借条一张。贺晓求、覃石华于同年3月12日撤离江口工地。2009年,贺晓求向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杨步元还款39万元,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依法受理并作出判决,杨步元不服判决提出上诉,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2008年3月10日以后杨步元负责的江口至包里后续工程,于2011年竣工交付使用。通道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认为,起诉人杨步元和被起诉人贺晓求、覃石华的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均不在通道,三人虽然曾在通道县江口乡负责江口至包里道路水泥硬化工程的施工,但该工程早已结束,且被起诉人离开通道至今已长达5年,起诉人也已经离开通道两年多。本次诉讼所涉及内容与原合同没有关系,是其内部利益分配引发的纠纷,属另一民事法律关系。根据方便当事人诉讼,便于人民法院审理执行案件的“原告就被告”的民事诉讼管辖原则,本案应当由被起诉人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本院无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四条第(四)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对杨步元的起诉,不予受理。杨步元上诉称:1、本案系杨步元与贺晓求就口头个人合伙协议履行纠纷提起的诉讼,该协议履行地在通道侗族自治县,故通道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2、通道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认定其对本案无管辖权没有法律依据,杨步元有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三十五条之规定,选择合同履行地的通道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管辖。综上,请求撤销通道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3)通民二初字第330号民事裁定,指令通道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受理本案。本院经审查认为,杨步元、贺晓求、覃石华为承包通道侗族自治县江口至包里通村公路建设工程达成了口头个人合伙协议,该个人合伙协议的履行地在通道侗族自治县。现三方就该个人合伙协议履行发生了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及第三十五条“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之规定,杨步元有权选择该个人合伙协议履行地的通道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起诉。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三十五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通道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3)通民二初字第330号民事裁定;二、本案由通道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立案受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曹家红代理审判员 武春毅代理审判员 龙中华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杨婵娟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三十五条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