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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成民初字第1582号

裁判日期: 2013-12-25

公开日期: 2014-09-28

案件名称

黄胜勇与马宁、宋雷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成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胜勇,马宁,宋雷,冀亚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成武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成民初字第1582号原告:黄胜勇。被告:马宁。被告:宋雷。被告:冀亚峰。原告黄胜勇与被告马宁、宋雷、冀亚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黄胜勇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马宁、宋雷、冀亚峰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进行了缺席审理。现本案已审理终结。原告起诉称,2011年9月3日,被告马宁向原告借款10万元,还款期限为2011年12月2日,被告宋雷、冀亚峰为上述款项提供连带担保。借款到期后,经多次催要被告至今未还本金及利息。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据状起诉,请求依法判令被告马宁立即归还借款10万元及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自2013年6月2日计息),被告宋雷、冀亚峰承担连带责任。案件受理费由三被告承担。三被告未答辩。经审理查明,2011年9月3日被告马宁向原告借款10万元,约定利息为月息5%,还款期限为2011年12月2日。被告宋雷、冀亚峰为上述款项提供连带担保。上述事实,由当事人陈述、书证在卷佐证。本院认为,被告马宁由被告宋雷、冀亚峰担保向原告借款10万元,有原被告签订的担保借款合同、被告出具的借条、担保协议书为证,本院予以确认。被告马宁作为债务人,应当按期归还借款。被告宋雷、冀亚峰作为连带责任保证人,在借款人马宁未按期还款的情况下,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原告要求被告马宁偿还借款10万元及利息,被告宋雷、冀亚峰承担连带责任。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但原被告约定的月息5%的利息,违反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的规定,利息应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其超过部分,本院不予支持。被告马宁、宋雷、冀亚峰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没有到庭,视为对原告的主张及诉讼请求放弃抗辩的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马宁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归还原告黄胜勇借款10万元及利息(利息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自2013年6月2日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二、被告宋雷、冀亚峰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马宁追偿。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被告马宁、宋雷、冀亚峰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刘本峰审 判 员  张 苑人民陪审员  申丽婷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田媛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