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定执字第00095号
裁判日期: 2013-12-25
公开日期: 2014-09-30
案件名称
刘泽成与陈顶香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定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泽成,陈顶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
全文
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定执字第00095号申请执行人:刘泽成,男,1949年2月11日生,汉族。被执行人:陈顶香,男,1950年10月16日生,汉族。本院依照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法院(2004)定民一初字第0180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12月2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陈顶香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陈顶香在定远农商银行幸福路支行的存款账户1上的存款9632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 静审 判 员 李保林代理审判员 陈汇泉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王 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