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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砀民一初字第01456号

裁判日期: 2013-12-25

公开日期: 2014-12-02

案件名称

郑某甲与郑某乙、郑某丙等赡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砀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砀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某甲,郑某乙,郑某丙,郑某丁,陈某甲,陈某乙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砀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砀民一初字第01456号原告:郑某甲,男,1941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杜集区。委托代理人:赵保华,砀山县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被告:郑某乙,男,1967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现在淮北矿务局铁运处工作。被告:郑某丙,男,1970年7月25日出生,汉族,住砀山县。被告:郑某丁,男,1971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住砀山县。被告:陈某甲,女,1966年6月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砀山县。被告:陈某乙,女,1977年6月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砀山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郑某甲与被告郑某乙、郑某丙、郑某丁、陈某甲、陈某乙赡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郑某甲撤回起诉的行为,是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行为,且不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的利益,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由原告郑某甲负担。审 判 长  王法中人民陪审员  刘海丽人民陪审员  崔兆才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李芳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