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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抚县民一初字第00234号

裁判日期: 2013-12-25

公开日期: 2014-05-30

案件名称

刘敏与白华、高顺才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抚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抚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敏,白华,高顺才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第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二十四条

全文

辽宁省抚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抚县民一初字第00234号原告刘敏,男,1955年3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抚顺县石文镇。被告白华,女,1956年10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抚顺县石文镇。被告高顺才(系被告白华丈夫),男,1957年2月4日出生,汉族,抚顺纺织厂工人,住所地抚顺县石文镇。原告刘敏诉被告白华、被告高顺才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敏,被告白华、高顺才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1996年,我在抚顺县石文镇景家村南面老窝瓜沟分得菜地11根垄。自2008年起,被告强种我家土地中的4根垄,一直种到2012年底。2013年我在自己的这4根垄上种植了玉米,同年7月8日二被告把我们种的已出穗的4根垄玉米全部割掉,种上了白菜。故此我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二被告赔偿2008年至2013年侵占和毁坏4根垄的经济损失3600元,并赔偿因此支付的各项费用960元。二被告辩称,我们于1995年左右在景家村老窝瓜沟分得4根垄的土地,分地之后我们就让张建村经营。2013年我们想自己种地,发现我们的4根垄土地种了玉米,就割了一半的玉米,种了白菜。经审理查明,原告在抚顺县石文镇景家村老窝瓜地分得有一块土地,并于2003年将该土地交给本村村民孙文贤耕种。2013年原告在有争议的4根垄上种了玉米,被被告割掉部分,原、被告因此对4根垄的土地使用权权属产生争议。本院所确认的上述事实,有景家村委会证明、证人证言及双方当事人陈述笔录在案为凭。这些证明材料经庭审质证和本院审查,可以采信。本院认为,原、被告争议的4根垄土地,经调查,本院无法确认争议土地的权属、位置,亦无法判定是否侵权。双方争议事项系土地使用权权属纠纷,该争议事项依法应当由人民政府处理,非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原告可向有关人民政府对争议土地申请权属确认,并根据确权结论解决双方纠纷。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原告已缴50元),返还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谷传军人民陪审员 : 王 娇人民陪审员 : 佟 萍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 李 雪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