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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温平水民初字第544号

裁判日期: 2013-12-25

公开日期: 2014-06-11

案件名称

金某与曾某、黄某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某,曾某,黄某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温平水民初字第544号原告:金某。委托代理人:林先教。被告:曾某。被告:黄某。委托代理人:周健。委托代理人:林杰。本院在审理原告金某与被告曾某、黄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系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294元,减半收取1147元,由金某负担。审判员  张友勤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潘前郭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