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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合法民初字第06110号

裁判日期: 2013-12-25

公开日期: 2014-04-02

案件名称

黄玉琼与四川红弧投资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玉琼,四川红狐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合法民初字第06110号原告黄玉琼,女,汉族。被告四川红狐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四川省遂宁市凯旋路111号百盛家园C栋名仕阁8-2号,组织机构代码66539442-X。法定代表人梁建波,系公司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许明荣,四川斗城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黄玉琼与被告四川红狐投资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黄玉琼于2013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玉琼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黄玉琼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黄玉琼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交纳25元,由原告黄玉琼负担25元。审 判 长  李必建审 判 员  秦 艳人民陪审员  侯受敏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孙 波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