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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双滦民初字第1913号

裁判日期: 2013-12-25

公开日期: 2015-01-04

案件名称

原告王小红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承德市双滦支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滦平支公司、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承德中心支公司、蔡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判决书

法院

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小红,赵庆,韩桂荣,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滦平支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承德市双滦支公司,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承德中心支公司,蔡阳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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