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皋开民初字第1790号
裁判日期: 2013-12-25
公开日期: 2014-03-06
案件名称
仲晓平与潘美丽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如皋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皋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仲晓平,潘美丽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皋开民初字第1790号原告仲晓平。委托代理人居家云,如皋市东陈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潘美丽。在本院审理原告仲晓平与被告潘美丽离婚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原告仲晓平于2013年12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仲晓平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仲晓平撤诉。案件受理费120元,由原告仲晓平负担。代理审判员 邓黎明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见习书记员 余朋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