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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皋开民初字第1790号

裁判日期: 2013-12-25

公开日期: 2014-03-06

案件名称

仲晓平与潘美丽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如皋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皋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仲晓平,潘美丽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皋开民初字第1790号原告仲晓平。委托代理人居家云,如皋市东陈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潘美丽。在本院审理原告仲晓平与被告潘美丽离婚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原告仲晓平于2013年12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仲晓平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仲晓平撤诉。案件受理费120元,由原告仲晓平负担。代理审判员  邓黎明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见习书记员  余朋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