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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商睢民初字第02269号

裁判日期: 2013-12-25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原告宋博与被告朱媛媛、马冬伟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博,朱媛媛,马冬伟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商睢民初字第02269号原告宋博,男,1985年4月30日出生,汉族,住商丘市睢阳区。委托代理人李震,河南睢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朱媛媛,女,1975年1月30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金水区。被告马冬伟,男,1981年10月9日出生,蒙古族,住内蒙古赤峰市翁牛特旗海拉苏镇。委托代理人郭新久,内蒙古紫城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宋博与被告朱媛媛、马冬伟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宋博于二0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同时申请解除对被告马冬伟银行存款的冻结及财产的查封。本院认为,原告宋博以双方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09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原告宋博撤回起诉。二、解除对被告马冬伟银行存款的冻结及财产的查封。一审案件受理费10800元,减半收取5400元,财产保全费4020元,共计9420元由原告宋博负担。审判长  张国红审判员  贾立法审判员  张 敏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华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