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安民初字第185号
裁判日期: 2013-12-25
公开日期: 2014-09-05
案件名称
黄银华与李世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银华,李世芳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安民初字第185号原告:���银华,男,生于1969年5月25日,汉族,四川省绵竹市人,住四川省德阳绵竹市。被告:李世芳,女,生于1977年3月20日,羌族,四川省松潘县人,住四川省安县。本院受理原告黄银华诉被告李世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3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现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银华撤诉。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黄银华负担。审判员 杨雪波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刘 丹 搜索“”